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任命省级人民监督员的决定》(浙司〔2015〕64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确认省级人民监督员的决定》(浙司〔2015〕63 号),我院史习民教授当选为省级人民监督员。此次选拔全省共有1500多人报名,覆盖了省司法厅、11个市级司法局、91个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经资 格审查、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选出了24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其中18名为新任省级人民监督员,6名为原人民监督员确认为省级人民监督员。史习民老师属于 6名当中的一员。
6名原人民监督员
确认为省级人民监督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1.史习民,工作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2.卢亦愚,工作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朱永平,工作单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4.李邦良,工作单位: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5.唐小敏,工作单位: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6.焦荔,工作单位: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18名新任省级人民监督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1.丁猛,工作单位:杭州绿漫科技有限公司
2.冯秀勤,工作单位: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3.田暐,工作单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4. 孙庆炎,工作单位: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5. 李永红,工作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6. 张求水,工作单位: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7. 李杰,工作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8. 李旺荣,工作单位: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9. 吴建依,工作单位:宁波大学
10. 李德成,工作单位: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
11. 陈三联,工作单位:浙江省律师协会
12. 陈育华,工作单位: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3. 陈琪,工作单位:浙江省政协
14.胡玉蓉,自由职业
15.项坚民,工作单位: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16.项谦和,工作单位:浙江省测绘大队
17.徐宗新,工作单位: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18.郭牧,工作单位: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
以上人员任期五年,自任命决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任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
以上人员任期自原当选之日起连续计算,任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
科普: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kxNzIwNw==&mid=207409987&idx=1&sn=53cea06fc59a5e90fe01d361b325221a&scene=5#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