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浙江省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为做好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3、请申请者将个人信息在《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附件2)中登记,并连同填好的申请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邮件主题:浙江省代偿—姓名)发送到助学中心邮箱zxzx@zufe.edu.cn。

二、注意事项及说明

(1)申请学生范围

我校2017届毕业生。往届生、定向(含国防生)、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不符合要求,没有申请资格。但在校期间免除部分学费的毕业生可申请补偿差额部分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

(2)申请要求

毕业生在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注: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申请代偿金数额

根据《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4)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支付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代偿期间,在浙江省内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继续由财政贴息,在省外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贷款学生自行支付。

(5)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请申请者务必认真查看附件内容,确保自身申请资格,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准备材料。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截止时间

学校助学中心接收材料的截止日期为9月15日,请务必在此日期前将材料送达。请各学院或毕业生将纸质申请材料交到学校西门口学生事务中心大厅学生处值班窗口(假期值班时间13:30——4:00)。若有疑问请联系0571-86735747或者发送邮件至415173784@qq.com。



浙江财经大学助学中心

2017年7月8日

 

上一条:关于推荐2016-2017学年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闭